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记者日前就此次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保险室主任郭金龙博士。
自1999年6月,国内的寿险预定利率上限被设在2.5%的水平,至今已实施了14年,这次普通型人身险费率政策改革后,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请您详细分析一下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的意义。
本次费率政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即前端的产品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后端的准备金评估利率由监管部门根据“一篮子资产”的收益率和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因素综合确定,通过后端影响和调控前端合理定价。
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放开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公司和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
二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改革后新签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保单,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和3.5%的小者。
14年来,2.5%的上限限制确实达到了为高利率保单给中国寿险业造成的巨大“利差损”止血的政策目标。但是,过低的预定利率提高了保险产品价格,也极大地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成为制约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因素,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之所以如此牵动业内外的神经,是因为它直接关系着保险产品的定价。预定利率的高低和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一般而言,预定利率上浮,保险费率就会下降,保险产品就更便宜。
如果一款产品的预定利率较高,消费者投保该产品时所缴纳的保费则越少,反之亦然。预定利率的变动影响着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
保险费是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要素进行计算。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就是指人身保险产品在计算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时所采用的利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等因素而为保单设定的每年收益率,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回报率。预定利率的高低与人身保险产品的价格直接相关。
过低的预定利率提高了保险产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近年来,传统型寿险产品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万能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增长速度。对于一个还处于成长中的保险市场来说,这种情况并不正常。传统型保险增长过慢,意味着广大人民的保障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
预定利率的高低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保险公司的利润(亏损)来自利差益(损)、死差益(损)和费差益(损)。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回报率高于预定利率,就产生了利差益(即保险公司获得了投资方面的盈余),如果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收益低于预定利率,就产生了利差损(即保险公司在投资方面发生了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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