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值得购买吗?
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108种重病,并且前10年还可赔付额外50%基本保额,并且还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可以说保障极为全面;而保障25种中症,不分组,可赔付2次,每次赔付50%基本保额;还保障40种轻症,不分组,可赔付3次,每次赔付35%、40%、45%的基本保额;还有保费豁免、身故/全残保障,当然还能选择恶性肿瘤二次配符、特定疾病是能,更加全面的保障自己,也让家人安心!所以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是非常值得购买的!
二、倍吉星重大疾病保险含有哪些保障?
1、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满30日至50岁
保障期限:至70周岁/终身
缴费年限: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等待期:180天
2、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108种,不分组,最多可赔付3次。
其中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确诊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是在前10年确诊为重大疾病,则还额外赔付50%基本保额。若没选择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那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选择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前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再次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其他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150%给付第二/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种给付间隔期365天。
首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人初次确诊重疾后,即免交剩余保费,豁免部分视为已交,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如果未选择2.3.2.1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2.3.2.2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2.3.2.3重大疾病第二、三次给付保险金,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保障的中症疾病是25种,不分组,无间隔。
其中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确诊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每次都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2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保障的轻症疾病是40种,不分组,无间隔。
其中被保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确诊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第一次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给付405%基本保额,第三次给付450%基本保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3次为限。
轻症、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人初次确诊重疾、轻症疾病、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即免交剩余保费,豁免部分视为已交,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全残保险金
被保人在未满18周岁时,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人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给付100%基本保额,本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自确诊之日起,每一保单年度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连续给付五年或至被保险人身故(累计给付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后特定疾病失能保险金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可选)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根据本合同2.3.1.1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2.3.2.3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第二、三次保险金后,且在确诊之日后生存满三年,或三年以上的情况下,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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