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0-59周岁
保障类型: 年金理财
保障期限: 至99周岁
一、特别教育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在0到15 周岁(含15 周岁)之间,且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 和21 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本公司在被保险人18、19、20、21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后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分别给付特别教育金。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 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 日)止,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 险金,并保证给付至被保险人年满89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即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 期内身故,本公司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年满89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该日)期间本公司应向生存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之和(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合同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后身故,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本合 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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