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保险金
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如果在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如果在合同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
2、如果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
若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天)身故,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1、如果于交费期满前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身故时合同的保单年度数-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不含当天)累积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2、如果于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合同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期数-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后累积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太平人寿
投保年龄:0至60周岁
保险期限:终身
缴费方式:趸交
产品特色:长期保障至终身,年年领取生存金,且具有高额身价保障,还可享有公司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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