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0-10周岁
保障类型: 年金理财
保障期限: 至30周岁
一、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费
如果投保人在年满65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有关全残定义,请参照合同第三十一条),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至交费期满之间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1+身故时合同的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您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的合同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的已交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三、成家立业金
如果在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给付成家立业金,同时合同终止。
四、继续深造金
如果分别在22周岁、23周岁和24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50%给付继续深造金。
五、大学教育金
如果分别在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和21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分别在相应保险单周年日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50%给付大学教育金。
六、成长关爱金
自合同的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合同终止,如果在此期间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当日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者之和的5%给付成长关爱金。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2至7项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或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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