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
2015年1月1日起,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转移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12月11日,荆楚网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流动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关系转移的适用范围、转移内容、转移程序和转移期间的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医保关系随就业人员灵活转移为适应就业形势变化,解除社会就业人员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暂行办法》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在湖北省辖区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在职人员,可以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如从黄石转武汉、襄阳转荆州等。转移内容包括基本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医保卡)。医保卡余额可以用转账的方式随着医保关系转移,也可以申请提现,办理完转移手续后就可以在转入地刷卡使用。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了转入新就业地退休后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条件。医保关系转入新就业地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在退休地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地缴费年限规定标准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规定享受退休地职工基本医保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标准的,可按退休地规定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
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再转移医保关系,可以到参保地办理退休人员异地安置手续,即可实现异地居住就医。医保关系转接时各地参保缴费年限相互认可《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在省内各地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但不重复计算。也就是说,假如某人原在黄石已参加了5年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武汉认可在黄石5年的缴费年限;但如果在黄石参加职工医保的这5年间,有2年时间同时也在武汉参加了职工医保,关系转到武汉后,则在两地重复参保的这2年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简而言之,武汉认可黄石3年的缴费年限,在武汉参保的2年自动计入武汉的缴费年限。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