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底,镇海的万先生在离高速路出口不远的路上看到一堆东西。他的刹车失灵了,他撞到了。虽然车子损坏了,但不影响驾驶。万先生开车到十字路口后下车检查。这次事故造成许多损坏,如汽车保险杠的损坏。
万先生在事故发生之后就立刻做出了一些措施,他联系了特快交警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由于已离开高速公路,现场无法核实,交警也没有到现场,他们没有出具事故责任书,而是出具事故证明,证明万先生的车在高速行驶中损坏。
万先生修理了汽车,并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因为事故不详。他多次咨询保险公司。最后,保险公司承诺支付70%的修理费。
有总比没有好,万先生接受了赔偿金,并出具字据,承诺就本次事故不再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然而,事后他想想又觉得憋屈:凭什么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克扣保险赔偿金?
今年1月,万先生向镇海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另30%的保险理赔款3900元。
昨天下午,镇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保险公司和万先生互不相让,各自坚持己见。
法院审理后,双方就保险赔偿金额达成协议。本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万先生已接受协议中的保险赔偿。现在,很明显,忏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万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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