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推出了一款寿险,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这款保险产品不仅有终身长久高额保障,还能满足我们的教育、婚嫁、创业、养老需求。那么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到底怎么样呢?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呢?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产品特色有哪些呢?下面我们看详细内容。
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属于人寿保障产品,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还有年金转换功能。
保险期限: 终身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33%),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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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以上就是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的相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在线咨询我们了解更多,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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