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于2007年7月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建,由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于2007年12月17日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3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阳光保险集团已拥有阳光财险、阳光人寿两家全国性保险公司,产、寿险综合经营平台完成搭建,阳光保险在业务领域产寿两翼格局已经形成。
这是一款由阳光人寿推出的一款定期寿险,受到消费者的喜爱,有人问产品是否靠谱,会不会坑人呢?请大家放心,这款产品是由银保监会监督管理,不会有问题的,产品都有备案,不存在骗人的情况。
等待期: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阳光人寿是一家国内老品牌,大家只要注意条款内容,不用太多注意公司的知名度,毕竟产品由银保监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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