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被认定身故之日所在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2)合同已支付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取值如下:0-17周岁,比例为100%;18-40周岁,比例为160%;41-60周岁,比例为140%;61周岁及以上,比例为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且合同有效,则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不承担给付合同的身故金责任:
1、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因第1项情形导致身故,合同终止,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因其他情形导致身故,向本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金先生30岁,事业稳定,选择为自己购买了建信人寿的“建信优享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支付保险费10万元,则金先生可享有的利益演示如下:
满期保险金:107,600元。
合同有效期限内,金先生享有我们提供的身故保障。
犹豫期后且合同有效时,如金先生需要资金周转且累积有现金价值,可以申请保单借款。
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上一会计年度经营状况分配相应的红利,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公司的红利本息将向金先生一次性付清。
总结:在买这家保险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是否适合自己,自己真的需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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