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0-50周岁
保障类型: 保障与投资双重功能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一、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水运 公共交通工具、公路公共交通工具,或乘坐、驾驶私家车期遭受 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且在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我们按 上述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给付一般 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 或全残,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2)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 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如果在合同期满日零时仍然生 存,我们按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10.8)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已交保险费的400% 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国华华宝金禧两全保险提供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般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咨询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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