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华夏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限:5年
犹豫期:15天
等待期:90天
产品特色:提供身故保障,身故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有不同的给付比例,5年保险合同期满还可领取满期保险金,可参与保险公司分红业务的红利分配,适合有人身保障需求、稳健理财需求的人群。
一、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将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②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时的到达年龄为给付比例:
在0至17周岁时为100%;
在18周岁至40周岁时为160%;
在41周岁至60周岁时为140%;
在61周岁及以上时为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华夏财富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尊享版)的一些产品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还有疑问可以来咨询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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