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中华人寿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保险期间:终身
年度保险金额: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数值等于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当年度保险金额的数值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乘(1+3.5%)。
一、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相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相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二、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相对应的返还比例。
3、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全残的,保险公司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相对应的返还比例;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中华幸福稳赢终身寿险这款保险产品比较适合在家庭中收入是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用来弥补其身故或失去劳动能力后带来的家庭收入的减少,保证家人的正常生活。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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