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吉祥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5年、10年、20年交
一、一般身故保险金
1、18岁前身故按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合同终止:
2、18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 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① 已交保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 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交费期满日之后(含)身故,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
① 已交保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② 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基本保险金额×(1+3.5%)n-1 ,其中n为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一般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如下:
18周岁-40周岁:160%
41周岁-60周岁:140%
61周岁及以上:120%
二、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或客运轨道交通工具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对应的到达年龄大于18周岁(含)小于80周岁(不含)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外,额外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倍给付特定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吉祥臻爱传家终身寿险的一些产品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还有疑问可以来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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