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诚信原则最早产生于海上保险。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保险人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对保险财产一般不可能作实地查勘,仅凭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是一种合同,这种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的,如果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的规定,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后简称《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诚信是指诚实、守信,是签订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对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有重要意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这一原则的坚持尤为重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危险情况最清楚,而真正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单内容隐含的信息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投保方对此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单方面制定 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规定有深入的了解,但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只能通过调查以及投保方的陈述获取。保险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分布,就要求双方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信,不得欺骗、不得隐瞒与保险活动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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