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出生30天--65周岁;
▲交费方式:3年/5年缴费;
▲保障期限:20年;
▲保费要求:最低保费1万元起,超过1万元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2、保费对应的基本保额:
(1)出生30天-30周岁:3年交费基本保额280,5年交359;
(2)31周岁-50周岁:3年交费基本保额284,5年交363;
(3)51周岁-65周岁:3年交费基本保额293,5年交373;
备注:(每1000元对应的基本保额)
年金领取稳额度可递增: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起开始每年给付年金,给付额度逐年递增。第二二次及以后,给付额度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与上-次给付年金额度之和。
满期多倍给资金很安全:保险期满时,按照合同当时已交保险费的112%给付满期保险金,该责任列明在合同中。
身故有保障无后顾之忧:该产品提供身故保障,体现对家人的关爱。
保单贷款快灵活好周转:若您急需周转资金,可申请最高额度为合同现金价值净额80%的保单贷款,充分满足资金流动性需求。
年金
自主险合同的第五个周年日零时(含)起,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给付年金,直至主险合同的合同期满日前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止。首次给付的年金金额等于主险合同当时保险单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1、交费期间3年,首次给付年金金额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2、交费期间5年,首次给付年金金额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自给付第二次年金时起,每次给付的年金金额为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5%)与上一次年金金额之和(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任何相邻两次年金给付之间有所调整,则计算本次给付的年金金额时,上一次年金金额按照调整后水平计算)。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主险合同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当时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一十二(112%)给付满期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以上就是对幸福人寿4.0年金保险这款年金险产品的介绍,通过综合上述所讲的保障分析、产品特点以及介绍等等方面来看,该产品是非常优秀的,值得选购。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