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标准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这三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赔偿金:意外身故赔偿金额为险种的最高赔偿限额;而意外伤残的赔偿标准则要根据伤残程度划分,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意外医疗赔偿金:它属于损失补偿金额,其赔偿金额不超过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比如,意外医疗的保额为1万元,但被保险人治疗费用为5000元,那么经审核后的赔偿费用最高为5000元。
1、意外伤害身故保障金
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年第10号(总第97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3、意外3度烧伤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与工程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保险期间自本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二、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暂时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备案。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本合同自接到备案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规定。
工地建筑工地的工人配置团体意外险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这一类工地团体意外险的理赔,除了住院医疗费用不会重复赔偿。它和工伤保险以及意外保险是并不矛盾的,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意外事故,可以获得的补偿是更多的。
以上就是对国寿安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款保险产品的介绍,通过综合上述所讲的产品分析、保障内容以及赔偿范围介绍等等方面来看,该款产品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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