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天开始,上海将实行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届时,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享受的待遇标准将与上海本市劳动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接轨,最高一级待遇标准从原来的44.6万元调整到78.9万元,在支付方式上实现一次性支付。 这份新的“实施细则”是基于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政府第34号令修改并出台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与使用本地劳动力必须同样规范,即需要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用工登记手续与综合保险手续可到单位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可以一并办理。 老年补贴待遇享受条件在“实施细则”中也有一定放宽,从2005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要在3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外来从业人员就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按照原来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纳综合保险费满12个月的,才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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