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而人的身体和生命不同于财产保险标的,因而,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对于财产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客观依据。这个实际价值可以是标的的账面价值,也可以是投保时的市场价格或重置价值。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是有客观价值标准的。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标的,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大小。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有着特殊的确定方法。
(1)生命价值法。生命价值法是指一个人的收入与其支出之差额的资本化价值,可视为其对整个家庭的实际经济贡献。
(2)人身保险设计法。人身保险设计法也称需要与可能确定法,是从两个方面来估算保险金额,首先确定“需要”是多少,一般包括丧葬费用、子女教育费、家庭生活费、家属抚恤费等;其次要考察客户的实际缴费能力。一般是由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事先拟定一份询问计划,然后向客户进行详尽切实的实地调查,即人身保险设计。
2.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以财产实际价值为限,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时,保险人支付赔偿,而赔款金额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因此,财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而人身保险除了医疗保险的个别险种外,实际上是定额保险,即无论是否发生经济上的损失,也无论损失程度,只要是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事故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支付约定的保险金额。因此,人身保险属于给付性保险。但在人身保险中,仅有医疗保险的给付既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补偿方式。在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场合下,适用补偿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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