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监会近日下调四川、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新疆七个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
按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可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在四川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在山西、福建、山东、河南、厦门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15;在新疆保监局辖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据了解,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其中,费率调整系数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4个细分系数。
提示:保监会下调七地商业车险费率浮动下限,其中四川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65-1.15,新疆则是0.75-1.15、0.7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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