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规范异地医疗办理程序,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异地医疗管理、经办和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异地医疗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医疗行为,不含境外医疗。第四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下列异地医疗产生的医疗费,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异地转诊。参保人因本市医疗条件限制和疾病诊疗需要,转往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住院治疗。(二)异地急诊。参保人离开本市期间,因患急症在异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急诊留观或住院治疗。
(三)异地安置。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退休(职)人员和参加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成年居民(以下称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在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四)长期驻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因工作需要被单位长期派出在异地工作,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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