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4〕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退休人员(不含已提留大病医疗互助费的退休人员)大病互助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在年初一次性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无代扣代缴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告知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当年应缴大病医疗互助费。大病医疗互助费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不足最低缴费年限而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其补缴比例为用人单位费率的70%,缴费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补缴不建立个人账户,补缴到账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个人账户待遇。四、提前退休人员(含因病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破产提前退休)补缴提前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补缴标准参照第二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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