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减轻患大病居民的医疗费负担,本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将于1月30日正式启动。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再报销50%。
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居民”)。参保居民个人无需另行缴费,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负费用,可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居民患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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