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放宽贷款条件,连缴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结清,再贷款购房算首套;新房单笔最高可贷80万。按通知要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市公积金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将原来的连缴12个月的贷款条件缩短至连缴6个月。除了贷款条件放宽外,本次通知中明确: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过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家庭住房情况证明,以确定该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
本次通知中还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调至80万元,二手房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至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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