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性质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以实现国家社会政策为宗旨,在法定范围内强制实施,其保险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公民,社会保险不能以物为对象。当公民因年老、失业、伤残、疾病等情况发生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中断收入时,都可通过保险给付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商业保险的对象则不限于人,且一般为自愿保险,既使是人身保险但也无福利性质,而是一种营业性保险活动,同时,保险人也有权选择被保险人,其保险关系是一种保险商品的交易关系。
保费负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现,通常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个人负担多少,不取决于将来给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因而属于公法范畴。
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在实际生活中二者不能彼此取代,而应相互补充与完善。
社会保险中受保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与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数量上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而不象商业保险中那样要遵从对等的原则,保费完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正因如此,二者的给付标准也不相同,社会保险的给付标准是由法律视安全保障需要而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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