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既可以是双务合同,也可以是单务合同。保险合同到底属于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目前还存在分歧,国内大多数教科书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而英美法系的学者多数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
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理由如下:单务合同是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而双务合同规定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属于双务合同。
认为保险合同是单务合同的理由如下:合同可以定义为“一个或一组允诺,违反允诺,则法律给予补救,而履行允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义务”。允诺可以由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作出。由双方当事人作出法律上可执行的允诺而成立的合同称为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该合同中均进行允诺,由一方当事人作出法律上可执行的允诺而成立的合同称为单务合同。投保人无需根据保险合同而允诺从事任何行为或进行支付,只要按时缴纳保费,合同就有效力,但投保人没有、也无需承诺缴纳保费,如果投保人未缴纳保费,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合同为由而提起诉讼。相反,保险人则作出了一项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允诺,即在收到有关的损失证明时赔付或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在符合规定条件时,保险人必须履行其允诺,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权以保险人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本书认为,将保险合同视为单务合同,区分了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两方当事人之间的差别,更符合法理。此外,前一种观点下的“单务合同”只是后一种“单务合同”观点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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