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印发,正式放开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的限制。但实际上,在购房中占据重头的“贷款”才是购房者更为关心的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早于10月9日联合发布,在合理确定贷款条件、适当提高首套贷款额度、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等9个方面做出要求。其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具体体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广西区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在转发该通知的同时,明确要求2014年12月20日前落实。
但截至目前,南宁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暂未执行,消息称各相关部门正在研究细则落地,预计近期公布。如果新规落地执行,将会在第一时间公布。
综合媒体的报道,南宁此前已经开展的异地贷款购房属于有条件展开。对于一般购房者而言,比较明晰的是:区直中心已经开办有异地贷款业务,可以实现广西区内各城市的职工在南宁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但针对区外的职工回邕购房还未放开。同时,异地贷款的申请也须在该中心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才能办理。
因此,南宁全面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情况,仍还需等待落实。 据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首套房以及首套房贷款结清再买第二套的情况,均可申请南宁市公积金贷款。
区直中心的常规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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