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消息12月5日晚,交警李沧大队民警与李沧区城管执法局、区建管局在金水路黑龙江中路口设检查点联合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
期间,查获驾驶员刘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刘某某依法受到严厉处罚,并将被实施行政拘留。 昨晚22时20分许,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正在与李沧区城管执法局、区建管局在金水路黑龙江中路口设检查点联合查处建筑工地的大型货车超载、撒漏及不按规定时间施工等违法行为,发现一辆悬挂着晋DG48XX号牌的黑色小型轿车沿金水路东向西行驶至路口,民警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刘某某出示的驾驶证副本的最后一行的车辆检验标志与上面三行有区别,经仔细查验,显示的汉字稍微大一点、数字则偏细长,涉嫌伪造。
民警反复询问驾驶员,刘某某坚持说是自己的到2014年6月,民警发现该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便请其出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刘某某称车辆的所有手续放在家中,自己忘记带了。民警立即查询车辆状态,显示该车有效期到2013年6月30日。
事后驾驶员刘某某解释,2013年春节后,因工作调动从山西省长治市调到,车辆过了年审期后害怕被交警查到,自己又没有时间返回车辆所属地进行年审,便通过朋友花200元钱伪造了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自己感觉非常逼真,没想到被识破、查获。民警告知刘某某异地车辆可以持原籍车辆审验委托书进行异地审验,他的伪造行为按照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将被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刘某某感到非常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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