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州市创新实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复产能力,增强对受灾城乡人员人身生命安全的保障能力。 一是落实保险费用,明确保险责任。
该市财政每年安排90万元的保险费,及时支付到相关单位。凡属全市所有在册户籍人口和由市、镇政府统一组织的抢险救灾人员与其他有关人员,在该市辖区范围内,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均可享有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障权益,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每人人身伤亡最高赔偿为人民币10万元。 二是精心组织,明确部门职责。以市为单位统一投保,一年一次签订保险合同。一旦出现自然灾害要与各镇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出具证明对见义勇为进行认定等相关手续,让受灾民众及时得到救助。三是及时理赔到位,增强应对自然灾害能力。
今年8月14日,受超强台风“尤特”严重影响,该市出现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经核实后,相关保险公司第一时间作出理赔款共60万元,并及时拨付到相关人员手上,充分发挥该保险减灾救助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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