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有违法行为没有处理,是否应该通过年审?绝大多数人会说不能,但按照法律规定是否真的不能呢?最近,广安市的彭某就为此事把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庭。9月26日,这起案件将在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彭某在为自己的机动车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 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认为彭某的机动车存在违法行为,还没处理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因此拒绝向彭某发放年检合格证。彭某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应当给自己发检验合格标志。
彭某认为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年检法定职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于近日向广安市前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立即履行办理车辆年检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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