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我市低保对象缴纳物业费政策发生变化,从“强制优惠”变成了“参照优惠”。
2月1日,樊城一居民致电本报询问物业费的缴纳标准。这位居民称,他家是低保户,听说在缴纳物业费时有优惠,但小区物业公司称“没听说”。到底有没有优惠呢?
2012年12月14日,我市下发有关物业费标准的试用文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低保对象的物业费按相应级别小区收费标准基准价的70%收取。”2014年4月3日,上述试用文件“转正”为正式收费文件。在该文件中,有关低保对象缴纳物业费的规定修改为“参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记者查阅,其中一条规定:“低保对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房屋租金标准,按当地收费标准的30%予以优惠。”没有关于对低保对象缴纳物业费的优惠。
对此,市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低保对象缴纳物业费,以前是强制规定要求给予优惠,后来依法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物业公司可以给予优惠,也可以按正常标准收取,不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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