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农村户籍但常居县城,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肇事者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损失遭拒。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大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月内赔偿原告陈式金医疗费、误工工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9.6万元陈式金系农村户籍,从2009年3月起就一直与儿子一起在县城租房居住。2011年10月5日,陈式金乘坐摩托车与李大雄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陈式金倒地受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大雄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赔偿问题陈式金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大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5万元。
诉讼中,被告李大雄主张,原告系农村户籍,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原告陈式金认为,自己虽是农村户籍,但从2009年3月起就一直与儿子一起在县城租房居住,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并出具了租房协议和当地镇政府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其在县城租房居住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陈式金虽系农村户籍,但自2009年3月起一直和儿子一起在县城居住,其生活来源主要是儿子在县城的务工收入。因此,原告受到损害前已离开户籍地并在城镇居住了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消费也在城镇,根据规定的“受害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原告陈式金的误工工资、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该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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