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三级70%、二级80%、一级及以下90%。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防止“小病大治”,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经省政府7月8日医改工作专题会议决定,自2014年8月起,将城乡居民医保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00元、300元和600元分别调整为300元、600元和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自付。由于提高了起付标准,对于医疗费用较低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人员住院后实际补偿金额比原来有所下降。如,参保患者本可以在门诊治疗的感冒等小病,若违规挂床住院治疗,因产生医疗费用较少,除去起付标准后,报销比例自然会少,但真正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因产生的医疗费用较高,其报销比例相应也会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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