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成为国务院改革决定发布后首个启动改革的省份。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比例为工资的8%,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将实行与企业相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张晓巍介绍,具体改革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实施意见》提出,改革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改革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本人缴费工资多少,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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