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按上月额度110%确定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要求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4月20日之前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明确,用人单位申报201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以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依据,在4月20日前如实申报,不得瞒报和漏报。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将按规定,从2013年4月起按照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
在市、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也需要按时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未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其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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