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在邕宁蒲庙至百济路段跑运输。2004年7月20日中午12时30分,梁某驾驶该客车从百济返回蒲庙,行至距蒲庙约29公里的危险施工路段时,由于行驶过于靠右,施工单位也没有设立安全标志,车子不幸翻下坡,梁某当场死亡,车上的乘客不同程度受伤。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司机梁某的交通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过错严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玉林市某路桥工程公司在危险路段没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客车承运人林某向受害人赔偿了各项经济损失。但林某认为施工单位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于2005年7月25日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30%。法院经审理,判决施工单位玉林市某路桥工程公司赔偿林某各项经济损失的30%,共5343.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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