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承担着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也承担分散风险、补偿意外损失的社会责任。如果允许保险人随意解除合同,它即可在获悉风险增加(如洪水预测报导)的情况下注销保险合同,这对被保险人将是十分不利的。另外,一旦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在另外投保之前,其面临的风险将失去依托。故: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根据长保险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召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入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6.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未达成恢复合同效力的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上述规定,赋予保险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法律、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体现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互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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