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待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这是几年来开展待业保险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实践证明,待业保险是以救济为手段,以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为目的的一项工作,具有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具体工作不仅涉及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更重要的是组织管理待业职工,开展转业训练,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帮助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尽快实现再就业。
因此,只有将待业保险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互衔接,紧密结合,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才能充分显示待业保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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