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活字第490号、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解答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论与职工同居或不同居,住在城市或农村,凡患病时能够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时,即可享受劳保条例十三条条款规定的医疗待遇。
患病时未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者,其所需诊治医疗费用应由本人负担。本人负担确有困难,影响其不能维持生活者,可以按生活困难,由基层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因工作需要被调动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在原单位已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在职工调动后,因当地宿舍条件限制不能随同前往,患病在当地公立医院(铁路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仍在铁路医院)医疗,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医药卫生补助费中,按规定报销50%的药费(铁路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在铁路医院医疗,不再报销药费)。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