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指劳动鉴定从申报到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程序。劳动鉴定的程序,.目前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一般分为基层单位鉴定,县(市)、省辖市(州、地区)鉴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
基层单位的鉴定,由需要进行鉴定的病伤人员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填写《病伤职工劳动鉴定表》,并到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索取诊断证明及有关检验材料。各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小组,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鉴定者的病、伤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否仍需病休等结论,并通知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及鉴定者本人。各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对本身无法决断或争议较大的疑难病、伤案件,可报送单位主管部门鉴定或调解处理,也可报送省辖市(州、地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鉴定人对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小组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后,向上级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仲裁。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州、地区)、县(市)的鉴定,一般在受理报送的病、伤鉴定案件时,对资料不全或情节不清的,可责成送审单位补交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劳动鉴定委员会还可以根据伤、病鉴定案件或被鉴定人的申诉,重新检查医疗机构的诊断,经集体审议后,作出书面鉴定结论,必要时,还应进行复查,以便于正确处理。县(市)、省辖市(州、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处理不了的疑难案件,可报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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