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死亡待遇主要根据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有关规定执行。即:职工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发给3个月的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另由“企业营业外”项下(1969年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改为在“企业营业外”列支)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的50%。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为了解决物价调整给企业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带来的生活困难,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于1985年12月16日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在国家对现行《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未作修改之前,除按规定发给抚恤费外,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规定的执行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除由“企业营业外”项下付给2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由“企业营业外”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艺个月的工资;2人者,为死者本人9个月的工资;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12个月的工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有些省规定对上述供养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社会救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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