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是准确支付保险待遇的重要前提条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全总劳保部的规定,企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问题,有可靠证明的,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者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⑧从事与企业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进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④在企业的工作区域内工作时,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⑤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因为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造成的职业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规定者),以及由此而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⑥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负伤、残废或者死亡;
⑦企业以临时工棚作为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者被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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