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发L1978]104号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实行新的退休费实施办法以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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