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计生卫字[1990]172号《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节育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安葬费、抚恤费以及子女照顾,应由所在单位参照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城镇无业居民节育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由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解决,不足部分由上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解决;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费,会商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给予解决。
城镇个体户节育并发症患者的医疗费、残废补助金、死亡安葬费、抚恤金,会商所在地区民政、个体协会等部门给予解决。
农业人口节育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仍采用乡(镇)解决节育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办法,由所在乡(镇)及行政村分等级给予解决。
解决并发症患者的生产、生活困难均应以扶助发展生产为主。对其生活困难需照顾补助者,要至基本康复能劳动自给为止,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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