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以来,对洪水灾害保险开展了积极的研究,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与教训。许多学者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
申屠善探讨了洪水灾害保险政策、保险对象和赔偿问题。针对安徽省行蓄洪区,论述了设立防洪基金、开展防洪保险的作用、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保险业务的开展等问题,建议实行法定的防洪保险。
吴宽裕在阐述洪水灾害保险具有灾后补偿和事前防灾减损作用的基础上,提出洪水灾害保险应采用立法管理,而且要解决好合理负担保险费、承保办法和补偿方法等问题。
范缜认为用保险费理论和公式计算水利工程的防洪效益是不妥当的,多年平均洪灾损失是制定洪水灾害保险费率和计算多年平均防洪效益的基础,危险附加则属于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稳定性的分析内容,不能算作防洪效益。并指出我国洪灾损失具有不稳定性,要使保险公司立于不败之地,又不使被保险人负担过重,除了实行强制洪水灾害保险外,还要依靠再保险利用其强大的补偿基金应付巨大洪灾损失的补偿。
胡振鹏等指出防洪是经济建设事业的一部分,为使“谁受益、谁出资;多受益、多出资”的经济原则得到落实,应向防洪保护区征收防洪基金,并探讨了防洪基金的性质、作用、征收原则以及与洪水灾害保险的区别等问题。
施国庆等对现行计算防洪保险费的危险区域法、洪灾损失法、期望损失法进行了探讨,推荐采用改进的危险区域法并给出相应的计算步骤和典型实例分析。
江命友等对湖南省的农业灾害保险与森林火灾保险,以及保险减灾对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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