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的基本原则
一、意外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要为法律所承认。只有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合法利益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意外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例如,在财产意外险中,投保人对意外险标的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对意外险标的所承担的责任等,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有效合同等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利益,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不能作为意外险利益。如以盗窃得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意外险,或以走私物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意外险,这些利益都不能作为意外险利益。
二、意外险利益必须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意外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意外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投保人因意外险标的出险所受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正是基于当事人对意外险标的存在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对意外险标的不具有经济利益或具有的利益为非经济的、且不能用货币计量的,那意外险赔偿或者给付就无从实现。
在财产意外险中,意外险利益一般可以精确计算,对那些像纪念品、日记、账册等不能用货币计量其价值的财产,虽然对投保人有利益,但一般不作为可保财产。在人身意外险中,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价,一般情况下,只要求投保人与被意外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投保人对被意外险人具有意外险利益;在个别情况下,人身意外险的意外险利益也可以计算和限定,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意外险利益可以确定,为债务的金额加上利息及意外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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