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意外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意外保险责任
(1)工伤责任:所谓工伤责任,即雇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劳务工、季节工、学徒工,以下同)在从事与被意外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受伤、致残或死亡,雇主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职业病责任所谓职业病责任,即雇员身患与职业有关的职业病所致伤残、死亡时,雇主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
此外,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索赔纠纷时,意外保险人还承担诉讼及其他合理费用。
(2)责任的限制:在认定意外保险责任时,雇员从事的必须是保单列明的或与列明工种有关的工种,如果雇员从事非雇主授意的、非保单列明或与列明工种毫无关系的工作而遭受损害,意外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职业病,必须是经医生确诊,与职业有关的疾病。
2.责任免除
其责任免除项目有:战争、军事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核事故造成的雇员伤亡;雇员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等造成的伤亡;雇员自杀、犯罪、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等所造成的伤亡;被意外保险人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被意外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佣的雇员的责任。
3.附加责任
被意外保险人经与意外保险人约定,还可以附加投保以下雇主责任:
(1)医药费意外保险:这项附加险承保雇员患职业病之外的疾病(含传染病、分娩、流产)时,雇主所应当负担的医疗费用。
(2)第三者责任险:这项附加险承保雇员在从事意外保险单列明的业务时,由于意外或疏忽而造成第三者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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