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获期农作物意外保险合同
一、收获期农作物意外保险概述
收获期农作物意外保险合同,是指以收获加工期农产品为意外保险标的之农业意外保险合同。农作物收获后,即成为农产晶,但该时期的农产品,需经过系列加工后,才能储藏或入库,如小麦必须晾晒、脱粒;烟叶必须烘烤等,农产品旦储藏或入库,即成为财产损失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标的。因此,收获期农作物意外保险,是生长期农作物意外保险与财产损失意外保险之间的种过渡性意外保险,意外保险期间比较短暂,为1个月左右。其意外保险标的主要是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凡是收获期需要在场院中进行晾晒、轧打、脱粒和烘烤等初步加工的各种夏秋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都可以投保。我国目前开办的险种不多,主要有粮食作物收获意外保险、麦场火灾意外保险、稻麦场火灾意外保险、茶叶加工意外保险、炕烟和烤烟火灾意外保险等。
二、意外保险金额和意外保险费率
(一)意外保险金额
其意外保险金额,通常按测定的当年平均亩产量X政府收购价确定。承保单项责任的,按测定的当年平均亩产量X政府收购。
(二)混合责任的赔偿处理
这种意外保险的赔偿处理,也以村为单位进行。如果发生全损,按保额赔偿;如果发生部分损失,则在保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赔偿,损余部分由意外保险人和被意外保险人协商作价,划归被意外保险人,意外保险人在赔款中作相应扣除;施救、整理和保护费用另外计算。但是,由于其承保多种灾害事故,不同的灾害有不同的定损方法,火灾和水灾霉烂损失按单项责任方式定损,雹灾损失则要按选点抽样方式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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