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国家中,除了法定的老年保险制度以外,在企业内部,在行业中或在行业间,也创立了救济金计划。这种制度可能是雇主单方面为职员设立的,也可能是集体要求的结果.这种制度在法定社会保险系统之外向职工支付救济金。在某些国家中,在私人经济领域中工作的工人们只有这种行业救济金制度的保护。
根据社会保险制度,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取决于受保人的交保险费的时间,不考虑任何其他需求或财产的标准。
保险金的数额通常都与受益人以前的收入相关联。所以,养老金既反映了工资的差别,又反映的交纳保险费的差别。
而另一方面,在其他一些国家中,国家直接提供完全或主要由公共基金资助的定额救济金。根据这种制度,退休金通常是给所有已经达到某个年龄的人的,虽然经常也要考虑与受益者的居住、收入或其他财产有关的各种各样的条件。
原来,社会保险金和由公共服务提供的救济有着比较明显的区别。但是,现在这两种方式的某些内在特性正模糊起来。例如,有些国家的立法对所有居民提供通常是定额的基础保险金,而为全部的或部分的经济活动人员提供鼓励性的或补充性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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