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对共同海损的理算,都依据海商法中的规定。但这种法律仅适用于同本国有关的海上运输,对在外国发生的案子或牵涉到外国人权益的就管不着了。为此,在海洋运输契约中,一般都定有共同海损理算条款,载明按什么理算规则,在什么地方理算。
由于国际贸易的海洋运输遍及世界各地,一条船上所装的货物分属不同国家的货主,船舶又停靠不同国家的港口,如果不统一,会给理算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国际上共同海损的理算一般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办理。
这项规则最初是由英、美和一些欧洲大陆国家的理算、航运和保险界等方面的代表在英国格拉斯哥港召开会议共同制订的,并于1864年、1877年分别在英国的约克城和比利时的安特卫普港召开会议加以修订,故名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后来,又于1890年、1924年、1950年及1974年做了多次修改,目前使用的为1974年的规则。 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虽不是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已为国际海运、贸易和保险界接受。现在国际上的大部分租船合同、海运提单、海洋船舶和货运险的保险单上都规定按此规则理算。
我国的共同海损理算工作,均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按我国理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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